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主物、从物的转让有明确规定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〉的意见(试行)》第87条:“有附属物的财产,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,按约定处理”。该司法解释确立了“从随主转”的主物、从物转让的一般规则,其例外是当事人另有不违反法律的约定时,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。《物权法》第115条则专门规定了不动产主物、从物的转让规则,即“主物转让的,从物随主物转让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”。
协商不成诉诸法律。
没有办法,合同上没有说明,也没有其他的字据标明。
关键看开发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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